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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晒娃行为的公共话语分析与治理策略

2026
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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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字化时代的到来使家长在自媒体平台的晒娃行为成为一种司空见惯的社会日常。本研究基于新浪微

  

家长晒娃行为的公共话语分析与治理策略

  数字化时代的到来使家长在自媒体平台的晒娃行为成为一种司空见惯的社会日常。本研究基于新浪微博中爬取到的15104条大数据文本,建构了家长晒娃行为公共话语的理论分析框架;同时也采用目的性抽样选取了10位对象进行有针对性的访谈,以受访者的情境化叙事来补充可能遗漏的细节。在儿童视域,晒娃行为表现为儿童身份的过界、儿童伦理的遗忘和儿童安全的警示;在家长视域,晒娃行为被理解为一份成长记录、一类感情媒介和一种集群效应;在公众视域,晒娃行为是一种隐性侵扰、一种人之常情和一类符号指代。基于私人与公众界域交融的社会语境,面对家长晒娃行为产生的话语冲突与现实问题,政府需要致力于儿童数字化生存的立法保障和儿童数字友好生态的环境监管;家长需要对儿童数字化权益边界有适度性把握并对儿童数字化权益阶段具有动态性认识;公众则需要提升自身的“公共空间意识”,协力维护儿童在公共空间中的健康成长。

  随着后信息社会大数据的洪流,数字技术向人类生活的各个领域蔓延和推进,数据和信息处理过程开始主导着人类对于存在的解释,同时公众也日益生活在由“1”和“0”所驱动的世界之中(王珏,胡钦,2024)。数字化深层次地影响了社会文化形态的变迁,具有开放性和即时互动性的自媒体平台日益普及,由此衍生出的“晒”文化作为一种新兴的社会现象亦是得到了充分展现。“晒”不再仅仅局限于传统意义上物质层面的展示,而是涵盖了多维度多方面的分享与交流,包括了日常生活见闻与情感体验等。家长在自媒体平台的晒娃行为则是“晒”文化的一条重要分支,在自媒体平台中普通网民尤其是家长成为了儿童影像的生产者和传播者,而童真、童年、童语等成为了人们喜闻乐见的传播内容(孟薇,2018)。

  “晒娃”在自觉与不自觉中似乎成了许多家长的普遍日常,儿童在无意与有意中卷入了“被商业化消费”的漩涡,公众则在主动或被动地“围观”公共话语空间中泛滥的流量,这一系列现象引发了数字化时代家庭教育新的危机与挑战。家长晒娃行为会对儿童成长带来怎样的影响?对数字化公共话语空间带来的挑战又是怎样的?儿童本身的权益有没有得到保护?在全社会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当下,这些问题需要挖掘藏匿于“晒娃”大数据文本中的网民言论,从中探寻公共话语对事件本质的认知脉络,把握不同群体之间观念看法的一致性和分歧点,并进一步明晰公众面对此类事件的情绪反应以及价值判断,以此探求解决问题的相应路径。

  本研究首先需要对互联网平台中家长晒娃行为的公众观点进行收集。新浪微博在2009年8月上线,是中国最早一批诞生的自媒体和社交平台。相较于近些年所诞生并爆火的“抖音”与“小红书”等平台,新浪微博拥有较长的发展历史和更广泛及稳定的用户基础。新浪微博2020年的用户发展报告显示:2020年9月月活跃用户数(MAU)达到了5.11亿,平均日活跃用户数(DAU)则达到了2.24亿,基本符合大数据文本的获取需要和可能;在年龄占比上,00后为30%,90后为48%,80后为18%,基本涵盖了网民的主要年龄段且没有出现年龄失衡的情况;在性别比率上,女性为54.6%略高于男性的45.4%,但也基本符合男女性别均衡的要求。综合以上原因并兼顾数据获取的便捷性,本研究选用了“新浪微博”作为数据的来源。

  本研究采用Scrapy爬虫工具进行大数据文本挖掘来获取研究需要的数据。首先,大数据文本挖掘符合本研究公共话语分析的需要。用户个体在自媒体平台上所发布的每一条文本内容,都是个体认知的真实反映,汇集在一起就构成了公共话语对家长晒娃行为的群集表征。其次,传统的调研手段常常受到样本规模、时间效率以及主观偏误等多种因素制约,难以全方位展现社会现象真实的面貌。大数据的文本挖掘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传统问卷调查与访谈调查所固有的局限,它能够从浩瀚的网络数据中抽丝剥茧,揭示出潜藏的社会心理态势、行为规律以及深层价值观念等信息内容。当然,大数据文本中不可避免地会掺杂数据噪声,因此需要后续进行清洗来提升数据整体的准确性。

  另外考虑到研究数据为大量的话语文本,同时为满足对话语文本自下而上展开剖析的研究需要,本研究运用Nvivo12软件,并进行开放式编码、主轴式编码和选择式编码的三级编码环节,以勾勒出研究对象和内容的层级化关系和架构,并获得家长晒娃行为在公共话语中的现实表征,同时结合社会语境对合理合宜“晒娃”提供实证依据和实践指向。大数据文本挖掘指向的是研究广度,而质性分析的三级编码则指向研究的深度,二者相互补充:对于质性分析中个别文本解构不足的主观偏误,大数据文本提供的广泛数据覆盖将予以弥补;三级编码的过程确保了对大量数据进行细致入微的解析,使得研究结论不至于浮于表象而是深入本质。

  本研究运用 Scrapy 爬虫工具在新浪微博以“晒娃”为关键词进行检索,检索范围设定为近3年(2021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爬取的字段包括博主名称、发表时间、博文内容和转发、评论、点赞数目等,并将这些数据整合起来,得到了共计65776条原始文本(不包含转发与评论的博文内容,但包含带有话题标签的回应性博文),并将在数据清洗后构建一个反映研究对象——“家长晒娃行为”的主题数据库(见表1)。

  在利用Scrapy网络爬虫工具采集的大数据文本中,我们发现其中掺杂着大量并不符合本次研究内容的各类干扰性文本。这些干扰元素涵盖了商业性质和目的性浓厚的各类广告植入,还包括了主要由表情特殊符号或是图片构成但缺乏实质文字信息的内容。此外还有一部分文本语义模糊不清、难以解读或与研究主题关联度较低,以上类型文本的存在会对研究结果的准确性及严谨性产生干扰。鉴于此,为了确保所收集的文本数据能够精准反映研究对象的真实情况,并保证整个研究过程及其结论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我们必须对已获取的原始大数据进行深度的预处理——“数据清洗”(见表2)。这个过程中,我们采用人工筛选的方式有针对性地剔除上述提及的各种类型的干扰文本,以期提炼出较为纯净且高质量的文本数据。最后获得了共计15104条文本。

  将提纯的文本数据导入Nvivo12并进行三级编码处理和分析。这一过程可细分为三个关键阶段:第一步是开放式编码,旨在初步挖掘并展现“晒娃”相关文本内容的概念类属;第二步为主轴式编码,旨在构筑关联性框架,找寻“晒娃”概念类属间的联系;第三步通过选择式编码,更进一步地筛选和整合数据,找寻提纲挈领式具有代表性的“晒娃”核心类属,以构建更高层次的概念类属结构。最终,在对文本数据进行反复加工和处理后,得到一个具有逐层递进且逻辑紧密的体系。

  为了对文本内容进行初步了解,我们还进行了关键词提取。首先将一些无实际意义的词汇引入停止词来增加关键词分词的准确性,包括语气词、副词,比如“已经”“没有”“无法”“总是”等;其次,将关键词结果进行同义词合并,比如“母亲”和“妈妈”;最后,将单词最小长度设置为2。通过上述操作,最终得到了家长晒娃行为的公共线)和主题词频数统计表(见表3)。

  结合词云图与词频表进行联合分析发现:多个与家庭和亲子关系相关的词汇如“孩子”“妈妈”“家长”等表明晒娃与家庭亲子互动有关,并且词云图中“妈妈”比“爸爸”更靠近中心,说明在家长晒娃中妈妈担当主要角色;“朋友”“同学”“分享”“别人”等词表现了晒娃的社交属性,这类词较高的比重显示了晒娃行为在当代社交互动中的高频率; “心情”“喜欢”“可爱”“忍不住”“快乐”“幸福”等词显示了晒娃带来的情绪情感体验;“照片”“视频” 则是晒娃较为常见的形式;“记录”和“分享”则表明晒娃的主要功能和目的;但同时“疯狂”“屏蔽”“安全”等词亦昭示了晒娃行为的过激现象与负面属性。

  研究进一步经过对文本三级编码处理和提取的具体编码事例(见表4),最终形成了3个主范畴和9个副范畴(见表5),从儿童、家长和公众三重视域进行分析,以揭示不同视域下“家长晒娃行为”公共话语的现实表征。

  为了进一步获取更具有纵深性的信息,我们对三级编码形成的“家长晒娃行为”三个主范畴与九个副范畴进行了针对性访谈作为补充,通过受访者的情境化叙事来弥补研究中可能遗漏的细节。

  研究采用目的性抽样的方式,选取了10位访谈对象(具有家长身份者与无家长身份者各5位)同时以半结构访谈方式开展,针对研究上一阶段已经形成的理论框架进行解释性和验证性的访谈问题设计,并将其中一些初级概念如“网红儿童”转化为访谈提问的触发点(见表6)。

  访谈问题遵循“现象确认—机制梳理—价值探讨”的逻辑,首先根据目标主题“家长晒娃行为”进行提问,如“您如何看待家长使用自媒体平台进行晒娃这一现象”;其次根据受访者的回应进行同一主范畴下不同副范畴的追问,如“儿童身份:您如何看待儿童在家长晒娃行为中的身份定位”“儿童安全:您认为当下家长晒娃现象中儿童安全是否得到了保障”;再根据不同主范畴进行联结提问,如“儿童—家长视域:倘若儿童在成长过程中看见了自己以往的照片出现在自媒体平台中,您觉得儿童会如何评价家长的晒娃行为”。

  最终,将访谈获取的材料作为支撑性证据嵌入于分析之中,将同质内容进行合并,异质内容则作为补充,使其与大数据文本编码的结果结合形成相互佐证和解释的复合证据链。

  汉娜·阿伦特(Hannah Arendt)最早提出了“公共领域”的概念并从政治哲学角度进行了分析与研究,她受亚里士多德“理论”“创制”和“实践”的三种基本活动划分的启发,将人类活动划分为了“劳动”“工作”“行动”,这三种活动对应了人的三种存在状态和三种不同的领域,而“公共领域”则是与“行动”紧密相连(见表7)。想要理解阿伦特的“公共领域”就必须先了解“行动”。无限循环的“劳动”是为维持生物性需要,有目的的“工作”是为了创造“持存性”的人造物。与前两者不带有目的的“行动”不同,“行动”是自由的,是个体独立性和自由意志的展示。“劳动”是人与自然界的交互,“工作”是人通过“物”作为中介与世界的交互,只有“行动”才是人与人之间的交互,而人们的行动交往共同构建了公共领域。公共领域与行动彼此交织:一方面行动与公共领域相互维护;另一方面,公共领域是行动的场所,行动在公共领域中得以保持和记忆(冯婷,2007)。阿伦特指出“公共领域”具有最大程度的开放性:在公共场合出现的所有事物都能被任何人看到和听到,同时其存在于“共同拥有它们的人们中间”,就像一张圆桌放置于围桌而坐的人们中间一样,而在场的每个不同立场、不同视角的人却关注着同一对象(阿伦特,2017,第32—38页)。

  阿伦特的“公共领域”又予以了尤尔根· 哈贝马斯(Jürgen Habermas)概念上的承前性(Benhabib,1996,pp. 199-203)。哈贝马斯进行了公共领域的历史溯源,将其划分为古希腊古典城邦型公共领域、中世纪代表型公共领域和资产阶级批判型公共领域,他认为市民社会由私人集合而成,国家是公共权力机关,公共领域则介于国家与市民社会两者之间具有政治功能;与之相对应的私人领域包含了商品交互和社会劳动领域以及家庭私生活(哈贝马斯,1999,第32—35页)。哈贝马斯设想的“公共领域”以资产阶级公共领域为典范,其形成具有三个条件:私人构成的公众,且能够在理性基础上就普遍利益问题而讨论;具有自由沟通的媒介;在批判性交流中达成共识,形成舆论(哈贝马斯,1999,第187—205页)。

  而公共话语这一概念便是从哈贝马斯的理论中发展而来,它接近于哈贝马斯的“舆论”。公共话语是通过公开媒介公众可及又由公众参与的线),是公众聚集在非私人的公共空间中所有话语内容与形式的总和(赵璐阳,尚重生,2016),因此可以认为其源于公共空间而生成,又依赖于公共空间这一载体得以存续。而公共话语空间这一概念则是公共空间按照公众的话语交互这一现象与功能所划分的一个子集空间,其隶属于公共空间,是公共话语聚焦的场域。

  “公共领域”的相关理论都早于数字化时代的到来,彼时的社会环境和交往方式都与如今大不相同,信息传播的速度、范围以及人们参与公共事务的方式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认同这些理论开创性的同时,我们也应关注到它们的时限性,发现和承认其难以完全适用现有的社会境况。正如默顿(Robert King Merton)所言:“一些问题的研究就其所能利用的那些已有的概念而言已经过时了,这些概念在一定时期是有用的,但现在证明对于它们的区分应用是不够的”(默顿,2001,第42页)。

  现今的“公共领域”已经延伸生成了“网络公共空间”(或称“网络公共领域”),而网络公共空间成为了数字化时代公共领域的主流形式(朱逸,2022,第136页)。据第5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3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到了10.92亿人,互联网普及率达77.5%(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24),在网络参与主体即“网民”数量的不断扩张下,网络公共空间的生成是一种客观的必然趋势(熊威,2016,第68—69页)。网络公共空间是一种依赖于现代信息技术所构建的新型公共空间,将传统公共空间的公共性进行了扩大,其存在和发展极大程度地加深了公众对于社会生活的参与程度(李丽,严从根,2024)。追溯阿伦特和哈贝马斯的经典构想,再观当今学者的新说新论,网络公共空间的存在已经从理论的“应然”转为了现实的“实然”。

  而随着公共空间的数字化转型,公共话语发生的主要场域——公共话语空间亦随之发生了重心转移,从传统纸媒和电视走向网络平台。公共话语的生产和传播机制亦发生了转变:其一,公共话语的参与主体多样化。从原先局限于政府、专家学者、记者到如今越来越多的普通民众成为了公共话语的参与者,公共话语日益多元化。其二,公共话语内容碎片化。基于公共话语海量参与者的不同甚至多重身份,对于某一议题的观点往往各执一词,使得公共话语冲突严重难以有效统整,并使公众陷入信息过载的状态,无法获取到关键信息。其三,公共话语的更新即时化。数字化平台即时发布和即时反馈的功能使得公共话语的生产、交互与传播速度有了显著提升,但更新速度的加快也使得公共话语生命周期缩短,易被新的公共话语所淹没。以上三项转变,使得公共话语空间陷入了一种看似混乱无序的状态,因而需要一个分析框架去厘清脉络。

  基于已有的“公共领域”理论以及数字化时代“网络公共空间”的衍生现实,公共话语的分析立足于话语主体的异同视域,聚焦于不同视域间话语的交汇碰撞,整合出同一视域话语的核心要义,以此揭示出公共话语的全貌。在“晒娃”公共线),数字化时代的“晒娃”不只是一种简单的个人行为,个体与个体互联实际上创生了一个多元主体和身份共同参与的公共话语空间生态:首先是“儿童立场”的审视,其次是“家长身份”的参与,最后是“公众视角”的言说。三个维度的两相交汇呈现了不同视域下的“儿童观”“教育观”和“社会观”。个体与个体“晒娃”话语相连所产生的集合构成了公共话语,这些公共话语直接或间接影响“儿童成长”。

  三重视域表征以儿童的成长为逻辑核心,从“儿童个体”视域起始,这一视域从儿童健康成长的因素出发,关注晒娃对于儿童的特殊身份和权益的异化;延伸至“家庭与家长”视域,这一视域从儿童成长的家庭小生态单元出发,聚焦家长作为晒娃行为中的主体需求的满足;又扩展到“社会与公众”视域,这一视域从儿童成长的社会大生态单元出发,针对公众作为晒娃旁观者态度的分歧,这三重视域逐层递进又彼此交织。

  本研究中所采用的“儿童视域”“家长视域”“公众视域”并非是指代话语主体的身份为“儿童”“家长”和“公众”,而是指话语所显示的立场,尤其“公众视域”是指“话语主体以非儿童和家长立场进行的话语表达”。另外需着重阐释的是“儿童视域”并非归纳于“儿童的话语”,而是一种成人为儿童发声的话语表达,具有代偿性特征。必须辩证认知成人代言儿童的有效性边界,承认研究中的“儿童视域”既然来自于成人的代言,总是难以避免其中成人化意识的掺杂,因而在实际意义上绝不能等同于儿童个体的直接想法与表达(刘宇,2013),但其却是一种不断贴近和理解儿童内在体验的解释性立场。“儿童视域”与“儿童的话语”之间的区别恰如教育学中“儿童视角”与“儿童的视角”之关系:成人虽无法感同身受于“儿童的视角”,但却可以从“儿童视角”由外而内不断重构和理解“儿童的视角”(萨默尔等,2023,第15—16页)。

  “儿童视角”是成人发现理解“儿童的视角”的先决条件,这在学理上肯定了成人代言儿童的意义,而儿童的生理局限性则是成人代言儿童的现实依据:儿童心智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决定了其有限的自我和社会认知能力,使得儿童难以“自己为自己发声”,那么当以儿童为主体的直接话语表达缺位时,来自成人的“为儿童发声”自然成为了保护儿童权益强有力且必要的补全。另一方面法理正当性是成人代言儿童的逻辑补充:我国法律对成人可以且应当“为儿童发声”有明确的相关条款,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赋予了监护关系中成人对于未成年人权益受损时的法定代理权利与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则要求成人在未成年人身心和权益受到危害时进行劝阻制止与检举控告,可见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已然上升到了一种社会共治责任。“权利代理—社会监督”的双重法理机制使得成年人在法理层面有为儿童发声的正当性与应然性。总之,作为除“儿童”与“家长”之外的公众以第三方观者身份产生的“儿童视域”公共话语表达,以及其内含对儿童的关注和担忧是一种关键且有利的社会“预警”,对实现“晒娃”中儿童身份、伦理与安全的共识性维护具有重要促进作用。

  现今童年的边界趋于可计量和精细化,儿童的成长旅程被理性地分割和催促,使得儿童丧失了多样的童年体验。成人驱赶着儿童奔向成人世界,童年的消逝已成现实(王友缘,2018)。媒介化社会更是使得儿童发生了异化,异化的儿童是“商品”,是“劳动力”,是“奴隶”(李锋,2011)。“晒娃”中家长的目光越来越聚焦于“晒”这一行为之上,而忽视了“娃”这一鲜活且纯真的主体,更逐渐偏离了晒娃的原本意图,造成了一种家长“满眼是娃而心中无娃”的吊诡性结果。正如四岁网红女娃“瑶一瑶”被成人设计绊倒哭泣而父母却在旁边只是一边大笑一边拍摄这种让人唏嘘的现象。家长趋向于“精装式”“摆拍式”的晒娃方式使得儿童的身份亦发生了模糊与过界,艺术化的呈现方式与夸张化的展示内容取代了儿童本身以及儿童生活成为了父母关注的重点。甚至以虚假摆拍为手段,儿童不再是单纯的儿童,儿童被赋予了本不属于这一年龄阶段的成人印记与工具属性。“儿童不仅要生活在成人的世界中,还要生活在自己的世界中”(谭新斌,蒋有慧,2009),但事实上家长在自媒体平台的晒娃行为却使得成人世界日益吞噬着儿童世界,儿童被成人化为了“儿童网红”。“儿童网红”凭借独特的才艺、可爱的形象或是让人捧腹的“童言童语”,在自媒体中集聚人气,成为了瞩目的焦点。在成人背后的推动下,儿童又被附加了工具属性成为了为成人谋取私利而存在的“数字童工”。

  儿童身份的过界对于儿童的成长来说无疑弊大于利。首先,过早将儿童置于公众视野之中会使儿童受到过度的关注,因而可能干扰到其正常的生活和学习。三岁女孩佩琪吃播品尝各类高热量食物受到网友的追捧,她尚未能够清楚地言语就成为了卖货帮手,甚至因此达到70多斤这样与年龄不符的体重线,对身体产生了不可逆转的损伤(中国新闻网,2022)。同时网络环境复杂多变,不仅会有夸赞的声音,也存在恶意的语言,对于心智尚未成熟的儿童来说极大可能导致心理压力与心理健康危机,甚至可能导致儿童的价值观发生扭曲,又或是过分追求外界的认可成为“讨好型人格”进而忽视自我认知的发展。如九岁小学生因被安排每天进行“沉浸式护肤”表演,早早陷入了“外貌焦虑”的精神压力与扭曲观念之下(中国新闻网,2022)。其次,儿童在商业化运作之下,有被成人消费之嫌疑。在巨大的利益驱动下,家长可能会过度包装儿童,甚至刻意引导儿童的行为与语言以此来制造热点博取眼球,使儿童沦为商业利益的牺牲品。甚至过度劳累和疲于应对镜头会使儿童形成“表演型人格”,陷入儿童客体化的风险之中。如四年的儿童网红生涯使得小女孩丽丽失去了儿童的本真,在日常生活中满脸麻木与疲态,面对镜头时却能马上摆出职业微笑(浙江日报潮新闻,2025)。再者,成人世界观潜在侵蚀了儿童无忧无虑的童年。现今一些“晒娃”短视频,家长总是热衷于迎合成人的偏好与口味,精心设计剧本让儿童模仿成人进行表演,做出一些不属于这个年龄阶段的言行举止。儿童无意识的模仿无可厚非,但是成人的长期引导会使得儿童更容易产生自我意识的矛盾冲突,陷入自我同一性以及价值观的混乱。 一位受访者也提到,“在评论区中看见小美妆博主之类的称呼,这种标签很可能影响到儿童的自我认知(L-SF-01)”。网信办也在2024年就将网络媒体平台中频频出现的炮制“网红儿童”作为侵害未成年人的典型案例,不仅有教唆未成年人以各种各样所谓新奇的话题进行摆拍,如以未成年人结婚怀孕等为噱头的“07年宝妈在婆家带娃的一天”,甚至还在其中传播着“良心没了可以挣更多”这样不符合社会价值观的内容(中国网信办,2024)。当那些擦边动作从儿童身上出现、那些擦边语言从儿童的嘴中吐出时,满足的是大众的猎奇心理,但埋葬的却是儿童本该健康成长的童年。儿童身份的过界也有可能误导公众的教育价值取向。一方面,“网红”效应以及“儿童网红”商业模式背后的潜在利益极有可能诱发其他家长的盲目跟风,催生出一批批急功近利的“造星”行为。另一方面,过度追捧“网红儿童”也将会对于儿童成功的定义推向单一化,以出名为价值导向和衡量标准,忽视和违背了全面发展的科学教育理念。当“完美育儿”的社会期待不断强化,进一步加剧了儿童教育的浮躁之风,这不仅直接体现在家长群体身上,甚至经由网络媒体和家长群体自身的传递让“网红梦”在儿童群体中泛滥。

  当“晒娃”和牟利的边界发生模糊时,晒娃便进入了消费儿童的陷阱,无论是“儿童网红”还是“数字童工”,儿童都沦为了商业利益的牺牲品,在“失格父母”的“啃娃”行为中被物化为了“流量工具”与“赚钱机器”。聚光灯之下看似光鲜的儿童其实过早承受和沾染了成人世界的颜色,其潜藏着儿童童年生活的“透支”“变现”以及公众教育价值观念扭曲之风险。

  儿童是社会中的特殊弱势群体,具有“脆弱性”,也最易受到伤害,因为其未成熟的身心发展特点容易被成人“以爱之名”剥夺其权利(李昕莞,2024)。儿童伦理中一项重要的原则便是“儿童最大利益”。《儿童权利公约》第三条指出,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第十八条也特别强调了儿童的最大利益是父母家长首要关心的事(联合国儿童基金会,1989)。但在现实社会中,有一部分家长儿童伦理意识缺位,即使没有宣之于口,但潜意识之中却认为儿童是成人的附庸,忽视了儿童主体意识的萌发,在“晒娃”实际行为中剥夺了儿童的权利。这种形式的晒娃无疑是将家长与儿童摆在了对立面,以牺牲儿童的权益来满足家长的需求,在亲子双方中家长成为了“晒娃”行为的唯一获益者,儿童伦理被遗忘。

  “晒娃”伦理问题产生的核心在于家长监护权与儿童自身权益之间的冲突。《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八条将十四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信息划分为敏感个人信息,一旦泄露容易导致自然人人格尊严与人身安全受到侵害;而在第三十一条却赋予了父母与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信息征求的同意权(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2021),造成了在“晒娃”这一“数字育儿”过程中监护人既是儿童权益的潜在侵权者又是权利主张者的悖论关系。事实上儿童因其不成熟的心智,很难意识到自身所应有的权利,也难以发觉自身的权益正在或即将遭受侵害,无法在完全意义上成为一个自身权利的主张者和捍卫者。首先是儿童的隐私权。儿童的私生活完全暴露在公众的视野之中,可以说在某种程度上儿童的童年被无时无刻地凝视着,儿童是在被公众“监视”之下成长的,其成长的“试错”空间被剥夺。互联网中有一句戏言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所印证:“00后和10后的黑历史都是高清的。”“晒娃”经由网络平台这一媒介,又尤以短视频这一热门形式加速的传播,本属于儿童隐私的内容似乎已然成为了满足公众窥探之欲的工具,而在这一过程中儿童隐私内容的生产与传播者——家长,却往往难以意识到甚至会回避这一问题。在公众的刻板观念中,儿童是没有权利的,尤其是没有隐私权的,因为即使考虑到了儿童的隐私权问题,家长也会坚持认为“小孩子有什么隐私不隐私的”,其认知与行为的实质是从儿童身上剥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赋予每一个自然人的隐私权。其次是儿童的知情权与决定权。一方面儿童缺乏对信息传播后果的认知能力,另一方面儿童权利主张的能力是缺失的,使得在“晒娃”这一过程中“晒什么”“怎么晒”完全是由家长所掌控和单方面决定的,儿童有时甚至不知道自己的信息已经被传输到了网络空间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隐私的公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权利人明确同意”(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2020a);《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九条也要求家长依据未成年人实际情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相关决定前应充分听取和考虑其真实意愿(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2020b)。但家长们选择性地回避了用适龄化语言向儿童说明晒娃内容传播范围及潜在影响并听取其意愿的责任,将儿童对其权利主张的沉默等同于一种默认的许可和让渡。大多数儿童的沉默再加上迫于家长的权威亦或是受到家长的诱导,对于家长的晒娃行为,儿童无从也无力反抗,最终造成儿童主体意识淡薄,逐渐对于权益的被剥夺习以为常。

  总之,家长的“晒娃霸权”体现了对“儿童最大利益”总原则下两个关键维度的忽视:其一考虑“晒娃”形式必要性以便调适家长权益与儿童权益的冲突,“晒娃内容呈现在公开的网络平台中是否必要,是否存在能够兼顾保护儿童权益的信息共享方式?”;其二是关注“晒娃”潜在危害性以便处理当下与未来可能存在的儿童权益矛盾,“晒娃内容及其在未来的传播是否可能损害儿童成年后的自主人格及潜在利益?”对以上两方面的考量既是对“晒娃”情景下儿童伦理问题边界的明确,也是补充家长在“晒娃”行为中实现程序与结果正当性的前置条件。

  “晒娃”这一看似温馨无害的行为,实际也隐藏着对儿童安全的警示。家长在自媒体平台频繁“晒娃”是一种将儿童暴露在未知风险之下的行为,不仅会导致儿童信息的泄露更有可能带来难以预计的具象化后果。

  首先是儿童及其相关者的信息泄露。家长的每一次“晒娃”分享都可能成为窥探者的眼睛,大量详细的“晒娃”内容如同一幅详尽的家庭生活资料库,无形中为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与便利之处。通过对家庭成员关系、日常行程等这些无意中暴露的信息进行聚合分析,犯罪分子可以拼接碎片化的儿童信息进而精准掌握儿童的作息规律与生活范围,甚至洞察到监护人安全防范的疏漏之处,在技术赋能之下实现犯罪升级。如通过现在的换脸技术进行诈骗或是伺机进行诱拐、绑架等恶性犯罪行为。如人民网就报道一位妈妈因在网络媒体平台中“晒”自己11岁儿子及其兴趣爱好,直到收到假借儿子名义的诈骗短信时才意识到自己已在不知不觉间泄露了很多儿童与家庭的相关信息(人民网,2018)。而这些信息泄露发生以后,即便很快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并试图删除,但数字化信息传播速度之快与范围之广,几乎不可能完全消除其产生的影响(普朗科特,2022,第55页)。另一方面,晒娃产生的儿童数字痕迹对其成长历程具有持续性影响。随着儿童年龄的增长以及参加的社会活动日益丰富,儿童信息的数据价值也会增长。而信息的泄露可能会给儿童未来的生活乃至升学、就业等人生的关键节点造成无法预估的影响(王延川,吴海燕,2023)。

  其次是信息泄露所带来的一项具象化后果——儿童色情内容的产生。“有些人会把孩子的照片下载下来满足自己的癖好,甚至上传到一些不法网站上去或是进行一些非法交易,这样影响就非常大了(G-AQ-05)”。在互联网阴暗的角落里,儿童的各类影像被恶意利用成为了满足部分心理变态人群的资源,尤其是现在各类人工智能和修图技术的盛行之下,这些“晒娃”图像和视频极易被非法复制、篡改和传播,最终流入不法分子手中。在这一过程中儿童信息发生了商品化,且产生了儿童色情内容的交易链。央视网曾报道国内许多不法商家在网络媒体平台中将家长所晒的萌娃照片盗取之后,配上强烈性暗示文字制作成一套套带有软色情意味的儿童表情包进行批量贩卖,实际上这种行为正触碰着法律的红线。这种儿童软色情的利益链不仅以隐晦和含蓄的方式迂回迎合心理扭曲者的癖好,也在不知不觉中不断削减社会大众对于儿童软色情的敏感性和防范心理(央视网,2021),不断将认知扭曲“合理化”。同时,技术因素正消解着“儿童色情犯罪”真实与虚拟的边界。有研究指出,儿童色情制品具有增加儿童潜在危险的可能,使观看者和持有者更有可能对儿童进行性犯罪,这无形中扩大了儿童安全的风险(廖兴存,2018)。总之,对于儿童色情内容无论是生产还是传播都是对儿童权利的极端践踏,更是对社会伦理底线的严重挑战。

  家长的晒娃行为不仅是一种记录孩子成长历程的方式,更是一份承载着爱与记忆的数字足迹,既是对过去美好时光的珍藏,也是对未来美好愿景的期许。

  “我经常会晒我家孩子跳绳,经过长时间的练习他逐渐从肢体不协调到能够有节奏、流畅地跳,后来发现这是对他成长最好的记录(L-JL-01)”。家长晒娃是对儿童成长历程的持续性记录,对儿童成长叙事具有化散为整的凝聚作用。随着数字化时代的发展,智能手机等工具的普及使得家长能够轻松地捕捉并保存下孩子成长过程中的每一个精彩瞬间。无论是蹒跚学步的第一步、懵懵懂懂的第一次说话,还是满怀期待第一次步入校园,这些珍贵的记忆都被一一记录和收藏下来。通过家长在自媒体晒娃这种方式,家长们能够在记录的过程中直观感受孩子在不同阶段的成长变化:从婴儿时期的咿呀学语到幼儿时期的好奇探索,再到少年时期的独立思考,每个阶段都有其独特的魅力,最终将儿童成长过程中的离散事件加以聚合形成具有时间深度的生命成长叙事。而镜头记录与建构下儿童的点滴成长,使家长得以见证孩子由稚嫩逐渐变得成熟的完整过程,更能从中深刻体会到自身在孩子成长道路上所扮演的角色重要性。

  “因为都有具体的日期,和孩子一起回看的时候就好像一家人又回到了那个时候(Z-JL-03)”。家长在自媒体平台的晒娃行为也是对于儿童数字足迹的纪念,具有代际历时对话的超现实功能。其为儿童创造了一份专属于他们个人历史的数字足迹,这些足迹不仅包含了儿童的外貌变化,还蕴藏着儿童童年生活的点点滴滴,如生日庆贺时的笑容、旅行时的欢声。随着时间的流逝,这些内容被缔造成了一份独特而珍贵的记忆共同体,见证着儿童的成长乃至家庭、时代的变迁。当儿童长大成人后,或是与家人共同回看或是自我观看这些数字记录,便可以瞬间连接过去与现在,了解自己从出生到逐渐成长的历程,将模糊的回忆再次清晰,从中感受到父母的爱与付出,并且激发对于未来生活的美好期待。

  家长在自媒体平台的晒娃行为同样承载着深层次的情感意义和社会功能。“晒娃也是想将自己与爱若珍宝的孩子联系在一起,这是一种爱孩子的体现(H1-GQ-02)”。家长晒娃是父母表达自己对孩子深沉之爱的独特感情媒介,并且建构着亲子关系的数字化维系机制。在快节奏、高压力的现代生活中,许多父母可能因为工作等原因无法时刻陪伴在孩子身边,但他们希望通过“晒娃”来弥补这份遗憾。每当发布一张孩子的照片或一段视频时,都是父母们在用实际行动传递和表达着自己对于孩子那份无私的关爱,不仅增强了父母与孩子之间的代际情感联结,也让其他家庭成员能够见证孩子成长中的每一个重要瞬间,感受到那份温馨与幸福。

  “我姐姐家的孩子非常可爱,虽然只能在过年的时候有机会抱一抱,但是在手机里看着他一点点长大感觉也挺幸福的(H2-GQ-04)”。“晒娃”逐渐成为一种习惯性的家庭数字仪式,不断实现着对家庭关系的补偿,拉近亲人之间距离。在自媒体平台上,每一次点赞、评论都是对彼此关系的一种确认,更化为一种亲情互动的新形式。尤其对于那些远在他乡、难以频繁见面的亲属来说,晒娃行为提供了一个了解彼此生活状况的通路与机会,即便相隔万里也能感受到对方的存在。这种依托虚拟空间交互所形成的持续情感共振,无形中加深了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纽带,让爱意跨越时空界限得以传递。它不仅能够让远方的亲人及时了解到孩子的最新动态,还能够留下温馨的话语或者回忆起过往的美好时光,进一步增进亲人之间的感情。

  “大家的晒娃就像一本关于育儿的百科全书,你能在其中学到许多育儿知识(H1-JQ-01)”。家长在自媒体平台的晒娃自然而然产生了一种集群效应,帮助家长们获得更好的教养经验和感受交互。正如马修·利伯曼(Matthew Lieberman)在《社交天性》中认为社会连接的建立应该同样置于马斯洛需求层次金字塔中的最底层,因为婴儿自出生起就需要与尽责的成人建立社会连接来获取被照顾的社会支持,人类的生理构建使得社会连接的需求与最基本的生存需求是相互联系在一起的,社会连接是支持人类社交天性的适应之首(利伯曼,2016,第45页)。因此可以说,人为了满足这一需求天生就具有主动融入社会群体之中的趋向性。当儿童患有某一疾病例如孤独症时,一方面家长可以通过晒娃的方式吸引到社会人士的关注,得到专业医护人士的建议、爱心人士的援助和关怀,更重要的是可以与其他具有相同相似经历的家长建立联系,以此获取必要的策略支持和情感支持。对于这些面临特殊挑战的家庭而言,找到志同道合的同类人尤为重要,当相遇之时无疑会碰撞出强烈的共鸣火花,“看见和自己有相同烦恼的妈妈总会让我觉得碰到了知音(S1-JQ-02)”。彼此间的情感共鸣会成为支撑他们继续前行的强大动力,会扫去他们的孤独感和无力感,产生亲切感和归属感。这种共鸣不仅限于双方相互理解,更重要的是能够共同探讨解决问题的方法,彼此扶持。当然这种集群效应也具有普遍适用性,不仅是这些拥有特殊儿童的家庭,其对于普通家庭来说仍旧具有重大意义。无论是新手父母在育婴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难题,还是多子女家庭如何平衡教育投入等问题,都能在“晒娃”所构建的网络渠道中得到解惑。这种集群式的信息交流渠道的形成,不仅可以从中获得他人育儿的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也能借助自媒体平台强大的传播力,通过“晒”的形式寻求外界帮助,进行高效的沟通,收获即时的反馈。总之“晒娃”集群效应下形成的共情空间,使不同家庭在经验交换中重构、共构育儿叙事,并联结为了一种共商共育的集体力量。

  “大家一起讨论孩子的教育问题能学到很多,但是看见别人侃侃而谈尤其是在晒孩子上辅导班时,我就会担心自己的孩子是不是差了别人一截(Z-JQ-03)”。在访谈中部分被访者也承认当他人高频率“晒娃”时,这种集群效应亦存在“传播家长育儿焦虑”的负面影响,使得“晒娃”演变成为了教养成果的展演竞赛。

  家长晒娃也可能因为不合理的方式与不合宜的内容无形之中对他人造成隐性的侵扰,表现出“数字育儿”边界意识的匮乏。高频次与密集性方式的晒娃会给予观者难以忍受的淹没感,部分家长因为初为人父人母的喜悦,过于热衷于在自媒体平台上分享孩子的日常点滴,以至于所发布的内容占据了信息流的绝大部分,造成信息流结构性失衡。“九张图都差不多,但是他们自己觉得每个微表情不一样的……一天能发好多条……(F-QR-03)”。这种晒娃方式,尤其是当内容重复且缺乏变化时,会让旁观者感到厌烦和无趣,甚至严重干扰了他人正常的信息接收与社交体验,构成了对他人“数字注意力”的无形掠夺。人们在使用自媒体平台时,往往期待看到多样化的信息和自己感兴趣的资讯,而不是被单一主题所淹没,但目前在法理层面似乎难以界定“过度分享”的违法性。

  另外,包含儿童私密性与生理性内容的晒娃行为同样会造成他人的困扰,这些内容极易突破公众的心理承受阈值。“刷到宝妈晒娃拉屎并且弄得到处都是的照片,我线)”。家长毫不在意地将儿童裸露的身体或是排泄的影像发布出来,却忽略了这一类内容可能会引起他人在生理和心理上强烈的不适感。从情理上而言,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和平台规则,用户在自媒体平台有发布任意内容的自由和权利,而所谓这些“晒娃”内容目前似乎也无法被定性为违法或违规内容,因而属于监管的真空地带,“晒娃”的内容全凭家长的个人素养与自觉。

  “分享”一词在主题词词频统计中属于高频词,因为“晒娃”同其他的“晒”行为一样,都是分享欲的表达,是一众人之常情。而无论“晒”什么,都是个体通过自媒体平台这一媒介自愿传播有关自身的信息,充分展现“自我表露”本能的文化心理和行为,是一种自我编码的过程,是个体对于内心的意义、欲望和目标的曲折化和隐喻化表达(闫方洁,2015)。“晒”是自我表露的一种现代化诠释——借助数字化平台,个体将自身的体验、感悟乃至生活片段转化为符号化的信息加以传播,这一过程既是个人情感的外化,亦是对内心世界深层次诉求的间接呈现,为了满足人类基本的渴望被理解、被接纳的心理需求。在展示和分享中,个体能够获得满足感。“就像植物需要阳光一样,父母的喜悦也需要被看见(S1-CQ-02)”。晒娃作为一种独特且典型的“晒”文化表现形式,是家长对“育儿”被看见的一种期待。

  同时,“晒”的过程也是个体在期待正面反馈与情感共鸣的过程,家长希望通过自媒体晒娃这种方式,将自己的那份源自于孩子成长所带来的成就感与幸福感传递给周围的人,以此获得情感上的支持与认可。从社会认知神经科学的角度而言,他人所表达出的喜爱与赞美信号是个体感受到幸福的关键要素,人的大脑十分渴望获得他人的积极评价,尤其是陌生人的正面信息反馈更能够激活人大脑中的奖赏系统(利伯曼,2016,第81—82页)。“难以抗拒他人认同的诱惑,别人的赞美会让我觉得自己是一个称职的家长(S1-FX-02)”。每当一张张照片或视频发布出去并收到他人的点赞与正面评论时,家长们会从中体会到一种难以言喻的满足感,进而增强自身作为父母的角色认同感。

  公共话语中的家长晒娃行为已悄然超越了其作为生活分享的表象边界,转而升华为一种富含深邃社会意蕴且又深入人心的象征载体,犹如一面多棱镜,折射出公众对于时间流逝、人生阶段变迁,特别是年龄增长、婚姻状态所滋生的集体性焦虑与交织纷繁的情感波澜。

  从年龄的角度来看,自媒体晒娃行为的普遍存在无形中构建起了一种社会规范:即在一定的人生阶段,个体应当步入婚姻并承担起繁衍下一代的责任。这种社会规范被称为社会时钟,是将一系列生活事件按照一定顺序排列的时间表,约束着个体去遵循的固定生活模式(Neugarten, Moore, Lowe,1965)。当自媒体平台上到处是温馨的亲子画面与父母记录孩子的点滴成长时,仍处于未婚或未育状态的人群,尤其当他们正值适婚与适育年龄并随着年岁渐长却依然没有改变自身状态的情况下,可能会感受到一种微妙的压力,这种压力不仅来源于自身,也来源于家庭与社会。在主题词词频数统计中,“朋友”一词高居第一,“别人”“同学”分别排在第八和第九,可见一种由家长晒娃所衍生的潜意识“同辈比较”在时时刻刻进行。在传统社会期待的时间轴上,他们会隐约意识到了自己是处于滞后状态的,尤其是身边相识的同龄人的刺激会进一步加剧他们对于自身年龄增长的忧虑以至于产生一种被同龄人“抛弃”的恐慌感。这种无形的综合性情绪伴随着家庭与社会中有形的“催婚”“催育”暗示,时刻提醒着“婚”与“育”的生命节点。“结婚”一词在主题词词频统计中排在第五位,可见家长的晒娃行为也同样扮演了象征和强化社会婚姻观念的角色。“晒娃”图文与视频中,往往会存在一些孩子哭闹不止或是“熊孩子”等内容,这些内容对于仍未步入婚姻殿堂以及已婚未育的人群来说,无疑会使得他们因缺少认知而产生对“育儿”的恐惧感。而对于在婚姻、育儿生活中遭遇困扰的人群,那些“晒娃”图文中家庭和睦的和谐画面,夫妻共育孩子的温馨画面等内容则成了他们审视自身生活的一面镜子,他们会开始反思自己的选择,产生对于婚姻和育儿幸福感的质疑。这种由他人“晒娃”引发的婚姻焦虑,如同暗流涌动,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公众对婚姻价值的认知与期待。公共话语中对待家长晒娃行为的理解所转化生成的符号语言,已然开始指代公众对时间流逝和年龄增长的惶恐以及对理想生活向往而产生的集体共鸣,并异化出对儿童的抗拒和敌视态度。

  以“儿童立场”审视,以“家长身份”参与,以“公众视角”言说的三维度话语相互交织,共同构成了多元而复杂的“晒娃”公共话语空间。“儿童立场”代表着时刻为儿童着想的理念,倡导一切从儿童利益出发;“家长身份”指向着家庭生态单元中的亲子相处,反映了家长的情感需要;“公众视角”追求自身所处社会大生态单元中的自由和谐,要求公共环境的维护。三种视域的话语虽然都具有良性向好的出发点,但却拥有不同的“公利”着眼点,因此三维度话语之间的碰撞与分歧是不可避免的。

  儿童视域与家长视域的话语冲突表现在“家庭中亲子相处”的“教育观”的部分。家长视域中总是认为在家庭教育中家长处于绝对的领导地位,家长权威在家庭教育观念中早已根深蒂固,孩子必须无条件听命于家长,家庭教育是家长的一言堂;又或是打着“为了孩子”的旗号但实际却是自我感动式的教育,根据自己的期望来要求孩子,根据自己的标准来定义孩子的成功,并试图将自身观念强加给孩子,将儿童视为了家庭与家长的附庸。儿童视域昭示着传统的家庭教育模式正面临着挑战并亟待向现代家庭教育转型,现代家庭教育更强调亲子平等对话和共同成长的教育理念,以儿童作为家庭的出发点,保障儿童的应然权益,关注其内心需求,实现儿童优先考虑的目标。儿童视域与家长视域的话语冲突核心就体现在家庭教育模式是亲子平等还是家长权威的选择上。

  儿童视域与公众视域的话语冲突表现在“儿童形象与符号”的“儿童观”的部分。部分公众缺乏对于儿童的科学认识与儿童友好意识,在对待“晒娃”这一行为时以旁观者的角度出发,甚至先入为主带着恶意与偏见的有色眼镜去评论;抑或将“晒娃”行为中出现的个别儿童符号化为催婚催生的信号,进而引申出对于儿童群体的厌恶之情,并且蔓延式地进行传递,同时加上现今的媒体偏向性地对儿童形象进行负面报道,“熊孩子”“未成年人犯罪”频出,便大肆宣扬“儿童性恶”,无形中扩大了公众视域中抵制“晒娃”的声音。儿童视域则提倡保护儿童首要利益等以儿童为中心的原则,这些原则无疑是科学的也是理性的,但不可否认对于现今社会的发展情况呈现出过于理想化的特征,目前公众对于儿童问题的关注度尚未达到特别高的水平。且空谈“为了儿童”的大道理或引经据典地以教育学知识作为例证只会使得“为了儿童”浮于学术的美好愿景,缺乏与公众之间具象化的链接因而很难引起公众的情感共鸣。儿童视域与公众视域间的话语冲突实际上就是由学术理想视野的儿童和现实公众视野的儿童间的差距所生成的。

  家长视域与公众视域的话语冲突表现在“家庭与社会大小单元关系”的“社会观”部分。家长视域与公众视域就“晒娃”的公共属性是与否产生了分歧,这是由“网络空间私人领域公共化”现象使得本属于较为私密的话题经由网络空间进入了公共话语所决定的。在传统社会空间中,因为物理意义上的时空局限,私人领域与公众领域的界限较为分明,不太容易混淆。但网络空间区别于传统社会空间,其获得了虚拟性和开放性,摆脱了实体空间的束缚,使主体实现了自由切换的可能。主体根据自身需求自由地在不同的网络空间之间切换, 在不同空间内共时态存在,呈现出了一种自由流动的状态,进而使得私人与公众界域分界线变得日益模糊,二者不断趋向于融合(陈长松,2009)。同时,自媒体平台既有私人化的特质,又具有广泛的受众群体,至此网络空间中的公私之分成为了一个辩证且动态的妥协过程(朱逸,2022,第133—134页)。当家长在自媒体平台晒娃时,就内容而言明显属于私人领域,但这一行为本身以及其所依托的载体却属于公共领域,因而造成了一种公私难辨的现状。家长视域与公众视域话语间的矛盾,其实就是“公私不明”的网络私域公共化社会语境下家庭与社会大小单元关系不协调的展现。

  总之,三重视域并没有孰对孰错之分。“晒娃”三重视域的话语冲突只是公众习惯性仅从单一视域出发而陷入“视角割裂”的非理性结果。因此三重视域理应走向兼容,形成现今社会期望和提倡的“公共视角”来看待“晒娃”问题,并在“公共视角”之下联结各方进行协同治理。但是,根据访谈部分结果的解释性内容也发现,有时话语冲突的矛盾点在于家长价值认同和行为选择的背离而陷入了某种两难的困境之中,比如明明在认知层面知晓“晒娃”可能存在的“儿童安全”风险,但最终却在行为层面选择满足自身无法抑制的分享欲将“晒娃”付诸行动。因此“公共视角”的最终实现,也需要话语主体知与行的统一,而不能仅仅停留于认知层面。

  基于现实存在的网络私域公共化社会语境,再加上现有法律中对儿童的相关涉及不够,以及公众对于儿童的科学认知不足,使得在晒娃这一事件上,家长和公众总是难以清晰地判断是非对错。这也就促使“晒娃”难以被有效地监督起来,最终造成商业投机者和犯罪分子在股掌间肆意打着相关议题的“擦边球”。而归根到底,公共话语空间中的晒娃乱象其映射的是数字化时代儿童生存成长与家庭教育间的碰撞。

  在国外,美国早在1998年颁布的《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Childrens Online Privacy Protection Act)明确规定平台收集、使用13周岁以下儿童信息时,必须事先取得其父母的有效同意,并且在获取同意的过程中需要采取合理的措施验证同意确实来源于父母,同时赋予了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监管和处罚网络平台的权力(单勇,2019)。欧盟委员会则在2012年的《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中提出了包括数字年龄(Digital Age)、儿童被遗忘权 (Right to be Forgotten)、禁止自动化处理儿童数据 (Automated Individual Decision-making)等一系列数字化时代新生成的概念及相关规定(黄晓林,张亚男,吴以源,2018)。2013年美国加州第568号法案被称为“橡皮擦法”,其聚焦于“儿童被遗忘权”并赋予了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享有永久删除其在网络平台上个人数据的权利(于靓,2018)。诸如此类的国外已有经验和前瞻视野为我们的策略提供了诸多可以参考和借鉴之处,但是其施行中所暴露的一些不足和漏洞也同样值得我们警惕。

  回归我国实际,我国现已有《未成年人保护法》《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等法律和条例基础,2024 年最新施行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也进一步体现了对儿童权益保护的日益重视。而2021年新颁布的《家庭教育促进法》不仅明确了家长在家庭中对儿童教育的责任义务,更是多处强调建构协同育人机制对于家庭教育的重要性。除了政府与家长外,社会各界包括学校、公共文化服务机构、新闻媒体、医疗保健机构等也需承担起相应的职责,强化政府、家长和社会三方的合作并形成一个有力的支持体系尤为关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21)。协同治理亦是我国的有益历史经验,因此“晒娃”这一问题不仅需要政府担负好自身的应然责任,做好儿童数字化生存的保障者与监管者,亦需要家长履行好自身的本职义务,做好儿童数字化权益的支持者与维护者,同时社会公众要做好儿童教育的协同者与见证者,三者协力共筑适宜数字化时代儿童生存成长的良好生态。

  随着时代的发展,新的挑战和问题总是会不断涌现,并给予现有的社会体系前所未有、难以预料的考验。“晒娃”作为数字化时代公众所关注热议的一个议题,暴露出了现今对于儿童数字权益的忽视,而这需要法律层面给予及时有效的回应。首先是加大对于儿童数字信息的保护。尽管我国已在《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制作、发布、传播侵害儿童个人信息安全的信息”,但是其中对于侵害儿童信息的违反惩处的描述却较为笼统,应加大对侵犯儿童权益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违法的成本和风险,才能形成震慑效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2019)。同时必须高度重视涉及未成年人数据隐私的买卖行为,彻底查处违法交易的犯罪链条,从源头上堵住数据泄露的漏洞。其次是明确对于儿童数字权益的相关规定,建立从儿童数字权益的享有、参与和保护等维度构建统领性的概念框架并且达成价值观上的共识。目前的《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很大程度上只是态度倾向性的文件,尤其是没有对未成年人进行年龄划分使得很多内容缺乏具体操作性,且其仍旧停留在“规定”层面,还未上升到法律层面。当然,目前也并未有儿童数字信息保护的专门法律,因此需要从当下已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出发,以前瞻性视野预见未来数字技术持续发展所带来的可能与挑战,结合儿童的身心发展特点,建立健全儿童数字权益保护的法律规范体系(王贞会,周梓睿,2024)。

  政府也需要加大对各大自媒体平台的监管力度,督促其形成行业自律体系自觉落实儿童信息保护相关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相关规定,并与自媒体平台合力构建儿童数字友好的互联网环境(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2021)。自媒体作为“晒娃”的平台,置身于激烈的市场竞争之中,不可避免地要面对自身生存与发展所带来的种种挑战。为了在众多平台中脱颖而出,部分自媒体可能会倾向于采取更为激进的策略来吸引用户关注,这往往导致社会效益在一定程度上被置于经济效益之后。当自媒体平台为了追逐更高的点击率和更广泛的传播效应时,有时甚至会选择性地放大或歪曲某些事件,例如在自媒体平台中肆意营造“儿童网红”之风,甚至直接参与“数字童工”的谋利,与儿童友好背道而驰。其次为了精准“投放”和“推流”,自媒体平台会主动收集用户的数据信息,并根据模型准确把握每一个用户的个性化需求,实现内容与广告的精准匹配,那么其中必然涉及到用户信息的获取与存储,这意味着平台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比如加密存储敏感信息、限制内部员工访问权限、定期审查数据处理流程等。同时还应该明确告知用户数据收集的目的及范围,并赋予用户充分的选择权即允许他们自主决定是否愿意分享自己的个人信息以及分享的程度,不能单一由自媒体平台“一言堂”。这一切既需要自媒体平台的行业自觉,但更需要政府规范好自媒体平台的行业标准,督促其履行主体责任,从单纯的网络平台行业自律走向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

  对于家长来说,“晒娃”是一种无可厚非的行为,但作为晒娃行为的主体以及儿童数字化权益的支持者与先行者,应该把握好儿童数字权益边界的适度性,控制好晒娃的内容与方式。首先是安全性与隐私性的把握。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信息的价值越来越高,家长应当提升个人的信息安全素养,在晒娃时避免公开敏感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儿童与家庭成员的真实姓名、身份信息和家庭住址等。其次,晒娃真实性与生活性的体现同样重要。媒体曾报道了不少“晒娃荒唐事”:让孩子做吃播导致3岁幼儿体重达到了70斤,5岁小女孩被要求对着镜头介绍如何化妆等等(人民网,2022)。晒娃绝不能将家长利益凌驾于儿童利益之上,晒娃圈也不该演变成满足家长一己私欲“拼孩”的名利场,儿童亦不应成为家长导演下忙碌的“小演员”。家长应当以儿童的身心健康为导向,拒绝用“夸张摆拍”和“剧本演绎”的方式来营造儿童人设,避免给予儿童过度的压力和额外的负担。晒娃过程中家长应当充分尊重儿童的意愿,在分享之前征询儿童的意见,最大化实现“儿童参与”,从家长主导下的“儿童被晒”向儿童决策的“积极自我展示”靠拢。最后是合理性与自得性。为人父母的分享和表达欲是一众人之常情,但是也不能“无脑晒娃”,晒娃前不妨多站在观者的角度理性思考,避免刷屏和其他可能会引人不适的内容方式,追求自得其乐为宜。

  在传统的亲子关系中,家长与儿童之间的主体关系经常是不对等的,儿童往往处于被动者的位置。家长应该意识到,亲子相处是一个双向对话的互动过程,这意味着儿童应当且必须参与其成长过程,其意见应当得到合适的对待(马晓琴,曾凡林,陈建军,2006) 。父母拥有合法权利为儿童做出决策,但这应当仅仅是在儿童尚未获得足够的认知和行为能力时。儿童的成长不是一个跳跃状态,并不是说到了《民法典》中规定的十八岁便自动一跃而长大为成人了。若仅仅参照法律意义上的成年,家长到那时再将一切权益交还给孩子,不免是只看见了儿童成长的起点和终点,却不重视甚至忽视了其中的曲折进程。这一现象普遍存在于现今的中国家庭教育中,“等你长大了再说”“你还这么小”诸如此类的话语便是印证。正如《儿童权利公约》第十二条中指出的:“应确保有主见能力的儿童有权对影响到其本人的一切事项自由发表自己的意见,对儿童的意见应按照其年龄和成熟程度给以适当的看待”(联合国儿童基金会,1989)。儿童的成长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儿童在逐渐成长,儿童的权益也应该慢慢由家长交还于儿童自己的手中,这应是一个渐进式的过程,而在晒娃这一行为中,家长也应当对儿童在不同年龄阶段的数字权益具有动态性认识。

  公众对于家长晒娃来说往往是一个旁观者,但是儿童不仅关乎着某一家庭的未来,更是国家和社会长远发展的基石,儿童的成长和发展离不开全社会的关注和携手支持。每一个成人都曾是儿童,对于公众来说关怀今天的儿童其实也是在纪念昨天的自己。并且公众作为儿童成长生态的一部分以及儿童教育曾经的亲身经历者,应当将自己摆在一个积极协同者和见证者的角色位置。

  当人从私人空间步入公共空间后,自然而然成为了公众,但并不一定就是具备“公共空间意识”的公众。“公共空间意识”是公共空间和个人交互的桥梁,唯有拥有这一意识,才能算是真正知晓和维护公共福祉的公众。而“公共空间意识”又需要公共规范意识、公共参与意识和公约意识的支撑(严从根,2016)。因此,公众首先要提高自我的公共规范意识和觉悟,意识到儿童与儿童成长的重要性,拥有“儿童友好”生态和秩序的道德认识。同时公众也应当提升公共参与意识,主动参与到儿童成长生态环境的监督与维护中来,不仅应自觉抵制和批评那些不利于儿童成长的行为,及时发现并向相关平台举报可能对儿童产生负面影响的不良内容,也应通过合理渠道向有关部门反映社会现实中存在的儿童教育问题,从自身角度积极地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推动相关政策的不断完善。最后更是要形成公约意识,自觉尊重和维护《家庭教育促进法》等法律公约中“协同维护儿童成长”这一共识的权威,将之视作一种公意、公义和公理(郭湛,王维国,2009),并且主动促进全社会关心儿童成长良好氛围的形成。

  “实践的规则任何时候都是理性的产物”(康德,2003,第22页),这一定律不仅是个人行为的准则,也是社会治理的依据和原则。只有充分的实践理性才能为“晒娃”公共话语视域冲突的调适提供可能,据此无论是政府机构还是家长群体,都应把理性视作实践主体的基石和归宿,明晰其终极目标导向是儿童的健康成长,遵循普遍意义的价值判断——儿童是缺乏保护但又具有独立人格的人,知晓面对“晒娃”已然产生的诸多问题,诸如数字化时代儿童的生存成长面临的挑战应如何从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出发达成“知行合一”的境界,同时联合社会公众形成合力,努力奠定一个儿童友好且生态良好的公共话语空间。在此基础上,共同守护好儿童的“数字童年”,在儿童享受数字便捷时代利好的同时,也帮助儿童坚守童年的至纯本真。金年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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