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在社会竞争中获得优势,一个族群可以通过社会动员与社会行动按照自己的努力建构并维护群体的边界以及附着在这条边界上的各种福利与权利,同时,这也促使族群将自身合法化为一个客观存在的社会事实,并试图得到社会确认,以同时满足族群成员的利益与情感需要。当民族主义想法在一个族群内部成为一种观念和情感上的共识,族群运动就可能发生。从这个意义上说,“民族”或族群只是一种分类,它之所以能在特定的社会条件下成为一个“问题”,关键不在于“民族”或族群本身,而在于民族主义社会运动。
显然,“民族问题”的本质并非“民族”的问题,而是国家政治的问题。在现代社会,“民族”(或可言国族,nation)是国家的基础。在“主权在民”的民族国家体制之下,国家主权是人民的意志,而一国之人民共同体,即为“民族”(nation)。这种学说来自西方启蒙时代政治哲学家洛克、卢梭等人依自然法而形成的社会契约论观点,后来的演变,经“一战”期间列宁和威尔逊分别提出的“民族自决权”而成为国际公理。所以,在现代社会,能够分裂国家之力量,必以“民族”为依托。
但现实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是多民族国家,对于“民族自决权”的争议迄今没有共识,这也使得“民族自决权”并非一项可以随意行使的群体权利。也是从列宁开始,“民族问题”这个术语被创造出来,最初专指沙皇俄国内部多民族社会中涉及民族的问题,而后扩展到指称所有和“民族”有关的国际与国内的政治与社会问题。
民族国家建设是现代政治的重要概念。安东尼·吉登斯将民族国家体制的特征归纳为主权、公民权和民族主义。国家在边界明确的主权疆域内行使至高无上的主权,并以国家化的民族主义观念凝聚人心。在国家政治制度框架之内,中央政府拥有无上的政治权威,而公民个体享有平等而一致的权利、义务与身份;(公民)民族主义作为国家象征与信仰体系,表达了人们对于国家的认同感和爱国主义情感,从而使自己归属为“国族”(nation)的一分子。
从文化表现形式上看,民族国家体制建设通常是以“国族建构”(nation-building)的面目出现的,其行动目标是建构现代国家的个体成员对国家的忠诚与公民意识,解除所有原来依附在皇帝、领主、宗教领袖及其他传统政治权威身上的忠诚感,成为现代意义上的国家公民。同时,大力推动国家化的公共权威的树立,并通过在国家主权疆域内实行一体化的公共政策,无论是标准化的文化政策,如统一语言的推广与使用、同一的意识形态(社会价值观与规范),还是公民教育体系,如同一模式的教育制度与教育内容,以及通过国家制度安排实现的社会再分配制度和补偿性法律体系,将自己疆域内的所有居民纳入国家的控制与文化塑造之中,从而促进一个与国家认同相匹配的“国族”的现实形成。
如果说现代的国家可以被视为某种理性制度的话,现代的“国族”(nation)却无法脱离对其成员保持内在感情联系的要求。在这一点上,国家建设面临的主要挑战来自国家内部的文化与族群多样性——那些与“国族”相比次一级的“族群”所具有的内部凝聚力,可能会与国家建设的努力彼此冲突。
族群认同始终具备成为一种政治工具的潜力,特别是在社会运动的组织上,族群认同几乎是“天然的”社会运动的营养基。从这个意义上说,族群认同的表达不应仅仅被看作一种在与他者相对照的过程中被动出现的心理反应,它同时也是一种主动的、在社会中试图创造新秩序的尝试,而这种努力无疑是政治性的。在现代化进程和社会变迁过程中,在族群认同基础上表达出来的社会不满是导致族群冲突的必要条件。这是伴随着现代化而来的不断增加的族际互动的结果,因为不断增多的关于其他族群的认识强化了人们关于自身族群身份的意识,使他们更为直接地认识到与族群内部成员的相同之处以及与外部族群的不同之处。
现代国家在族群政治上始终面临一种两难的处境:在积极的方面,国家不仅需要在族群认同问题上建构、维持和巩固一个全体国民共享的“国族 ”认同,而且需要承认、保护,甚至是在某种程度上支持不同的族群保持各自的身份认同(这是公民的集体文化权利);而在消极的方面,国家必须避免族群固化自身的认同,或将族群认同与国家认同对立起来,同时需要保障公民自主选择认同归属的权利(这是公民的个体文化权利)。在促进一致性文化发展和保护文化多样性之间,在积极干预和消极承认之间,国家把握合适的政策尺度并不容易。实际上,国家无论是推行基于群体平等的族群化政策(如我国既有的民族政策),还是推行基于个体平等的公民化政策(如北京大学马戎教授等学者倡导的“去政治化”族群政策),都可能被族群认为是不公正的。前者会被族群精英批评为一种“刻意的区别对待”,事实上是以关照少数民族的名义歧视少数族群;后者则会被族群草根社会批评为对族群之间在经济、社会与文化上的差异视而不见,事实上是以公民个体平等的名义歧视少数族群。
国家内部的族群政治不仅涉及文化与身份认同,也涉及权利与权力,因此,国家政治对族群往往保持一种敏感,甚至是紧张感。当个体对其所属的文化群体具有依附性需求,族群意识就能够超越个体主义关怀而产生集体性力量。以色列人类学家阿伯纳·柯恩(Abner Cohen,1969)通过对尼日利亚城市豪萨族(Hausa)的研究发现,族群作为文化组织能够处理六个政治问题:一是定义群体独特性,说明其成员身份与范围;二是满足群体成员密切内部沟通的政治需要;三是对一般性问题进行群体决策;四是产生实施群体决策的权威,代表该群体说话;五是提供一种政治意识形态,并将之转化成权威;六是提供纪律约束的机制,通过礼仪和仪式将意识形态与社群的文化联结起来,控制成员的行为。
显而易见,族群组织的这种文化功能,与民族国家建设工程并不完全契合。现代民族国家试金年会图将主权边界之内的社会建设成一个整体,以主权和公民权为基础维持社会秩序,但当国家在主权或公民权的维护上出现问题——前者意味着国家在国际地缘政治与经济关系中的利益或尊严损失,后者意味着公民权利在某种程度上受到威胁,从而生产出社会不满——族群意识就可能导引族群成员的社会意识转向族群民族主义情绪,强调本族群文化的特殊性和优越性,从而为个体成员提供一种具有保护感的归属。事实上,集体主义的族群意识能够赋予其成员以价值标准和情感慰藉,并动员各种资源,提供具有感召力的符号系统以适应变化的经济、政治和其他社会环境。所有对国家建构构成威胁或至少具有潜在挑战性的族群民族主义运动的社会与文化基础,都是在国家认同与族群认同之间出现某种形式的对抗和分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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